[彰化縣]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已於101年9月6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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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制度已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由二級二審制變更為三級二審制,並自101年9月6日起實施。新制行政訴訟制度,於各縣(市)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受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於地方稅捐爭訟事件,不服縣政府訴願決定,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後,有關民眾對於核課稅額或裁罰處分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地方稅務案件,不服該縣政府訴願決定,依規定應就近向所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稅務局舉例說明,例如民眾對於稅務局核課稅額或罰鍰處分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如不服彰化縣政府訴願決定,其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自新制實施後,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注意,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