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已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日後如停租或註銷營業後改供自住使用,必須重新申請,地價稅方可再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其自住之房屋因短暫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即遭稅捐處補徵一般用地稅率的差額地價稅,房租未賺到卻惹「稅」上身,大呼划不來。
西區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清查自用住宅用地為地價稅年度清查之重點工作,民眾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因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日後雖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9月22日(今年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月24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再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市稅處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於停租或註銷營業後仍供自住使用時,記得應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地價稅才可再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如忽略未申請,將會多繳4倍以上冤枉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