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因9月30日遇假日順延)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目前暫繳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申報期最後一天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

該局並表示: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尚有任何疑問者,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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