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空置中,是否仍需繳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房屋空置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是依實際使用用途課徵房屋稅,如果房屋空置不為使用時,仍應依照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核課,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使用執照用途別為非住家,嗣後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納稅義務人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