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營利事業解散清算不改限清算人出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依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營利事業經核准解散進行清算程序,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須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依規定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所以公司清算期間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時,應符合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方可限制清算人出境。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