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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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免納印花稅。惟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費用而出具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即管理委員會)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