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原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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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100年12月28日修正增訂私立學校法第71條於第3項規定,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免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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