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汽車旅館業者提供卡拉OK予顧客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汽車旅館業者提供卡拉OK予顧客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無論是汽車旅館業或餐飲業、夜店、茶藝館、冰果室、泡沬紅茶店、檳榔攤等營業場所,只要對來店消費的顧客提供KTV(卡拉OK)、投幣式KTV放映電視銀幕伴唱觀賞,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課稅範圍,其收費型態雖與提供閉路電視、錄影機放映影帶供人娛樂之視聽中心不同,但仍是娛樂稅的課稅項目。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設立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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