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他人,記得仍要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否則原業主每年仍會收到房屋稅單。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誤解自行建造之房屋因無使用執照,賣給他人時,以為訂立讓渡書或契約書便已完成移轉,而未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的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致年年收到房屋稅單,查詢財產資料或辦理繼承時,才發現名下仍有該筆建物,造成困擾及誤解。

  依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買賣、贈與、占有之契稅稅率6%,典權契稅稅率4%,交換及分割契稅稅率2%,民眾應依其適用之稅率申報納稅,以確保自身權益。該局表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