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因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自101年起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免稅規定之適用,應課徵4‰印花稅。臺北市稅捐處呼籲,業者如有上開應繳納而未繳納之稅款,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該處所屬分處,完成補稅手續。

依財政部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因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故此類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自應比照其他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課徵印花稅。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疑義,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181、18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taipei.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