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均為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自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自「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該局呼籲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某甲於101年4月20日接獲101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1年5月31日),於101年6月25日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1年9月20日後,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1年8月10日送達給某甲,則某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1年9月9日(即101年8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因誤以為申請期限的起算日與復查相同,乃遲至101年10月20日始提起訴願,已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特別留意復查及訴願申請兩者之差異,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