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詢問其閒置房屋出租,地下室停車場之停車位亦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則其停車位部分是否須課徵房屋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指出,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亦一併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時,如該停車位非供營業、非按車收費或非另行出租者,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未營業者,均免徵房屋稅。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2224371轉131-139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