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營業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速申報變更房屋稅適用稅率,以減輕納稅負擔。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用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房屋稅適用稅率,以節省房屋稅負擔,維護自身權益。

稅處進一步表示,本市房屋稅稅率,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且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如原本自有房屋出租供營業或非住家使用,因承租人退租、提前解約、中斷租約、租期屆滿、營業商號已遷出或註銷後收回供住家使用,請記得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此可於次月起按住家用稅率1.2%計算課徵房屋稅,與營業用稅率計算之房屋稅,兩者稅負差距有2.5倍,所以越早申請越可減輕繳納房屋稅負擔。

如民眾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會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