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6月1日起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說明,所稱「特種勞務」,係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營業人,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於銷售時應按銷售價格課徵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例如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入會權利與A,其銷售價格為120萬元(含營業稅),依法應繳納12萬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惟該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其稅額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之,於銷售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有無應申報納稅而漏未申報繳納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觸法而遭處漏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