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起,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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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不再適用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銀錢收據但書免印花稅之規定,即自101年起應課徵千分之四之印花稅。
依財政部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其因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是故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書立之收據自應比照其他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課徵印花稅。
該局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者,自101年1月1日起因業務需要所開立收據,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該局自動補報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