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順序為:1.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2.配偶之戶籍所在地。3.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如果夫妻均有土地,並分開設籍時,夫妻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提醒你,為保障自身權益,記得一定要在開徴40日(即9月22日)前,填寫自用住宅申請書,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等文件影本(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77年4月29日以前之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向該局申請。逾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本局(05)2224371分機251-259、242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