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繼承自用住宅要續享地價稅優惠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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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房地辦理過戶登記後,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亦有變動,繼承人應重新申請。如果繼承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請記得一定要在開徴40日(即9月22日)前,填寫自用住宅申請書,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等文件影本(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77年4月29日以前之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向該局申請。逾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僅能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本局(05)2224371分機251-259、242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