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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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原則,除須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以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為要件,因此若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則須與其依附之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始能列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父A君之全民健康保險費9仟餘元,因該筆保險費係A君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乙君(甲君之弟)投保,且乙君與甲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乃否准認列該筆保險費,並補徵稅額1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其父有將保險費支付予乙君,應由其申報扣除,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是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除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且需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次而甲君提示A君全民健康保險費扣繳證明記載,被保險人為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且未能提出其父支付保險費之證明,而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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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10109-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