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即應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所有貨櫃屋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應主動於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局申報房屋增改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