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店、鋼琴酒吧、俱樂部(PUB、BAR、CLUB)附設卡拉OK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縣餐飲業者為了增加用餐氣氛及招攬顧客,許多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店、西式PUB、BAR、CLUB等鋼琴酒吧、俱樂部,會附設卡拉OK,但不論有無另收取費用,都是屬娛樂稅的課徵範圍,必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至於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MTV)等向出價娛樂的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的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收取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都屬娛樂價款之一種,都應課徵娛樂稅。至於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由使用者付費,並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於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設立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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