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飯店、餐廳等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飯店、餐廳等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且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許多小吃店為了增加賣點,會附設收費或免費卡拉OK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卡拉OK、KTV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按該法第7條規定,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只是有些餐飲業者,不知道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而誤觸娛樂稅法,依規定是要裁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營業人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