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富以流動攤販方式(無固定營業場所及時間)擺置電動彈珠台營業,供人娛樂,收取費用,詢問是否應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設置電動彈珠台營業,收取費用供人娛樂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近一步表示:依財政部96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930號函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稅業者,如提供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同法第7條或第8條第1項規定,均應於事前、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