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之不動產,無需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換言之,如果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係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所以,因繼承或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則應免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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