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欠稅人被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擔保品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該擔保品須符合稅法〝易於變價〞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有欠稅人因滯欠稅款達2仟萬餘元而被限制出境,提供美國聯邦儲備券暨公債利息券作為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因該擔保品為無記名且僅能提供債權人保管,無法設定質權,變價求償不易,故該局不予受理,而否准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指出,稅法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金額計值。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除此之外均不予受理,特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