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車輛移掛他車號牌被查獲,使用牌照稅加重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之罰鍰。另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若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但要補稅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外,而且移用及被移用的車輛另外處以2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王先生有1輛1600cc自用小客車,車牌為AA-XXXX,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在100年1月1日被註銷牌照,但王先生在100年7月5日移掛BB-OOOO號車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AA-XXXX車輛除應補繳100年1月1日至100年7月5日之使用牌照稅3,628元(全年應納稅額7,120元÷365×186=3,628元)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7,256元(3,628元×2=7,256元),並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1萬4,240元(7,120元×2=14,240元),合計應處罰鍰為2萬1,496元;另外,車牌BB-OOOO的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也要處以其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