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餐飲小吃店擺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餐飲小吃店為了增加營業收入,常常會在店內擺設投幣式卡拉OK機,以一首歌10元方式提供客人使用;但是業者往往忽略,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是屬於娛樂稅法所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必須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近來有業者誤以為已繳納營業稅就不須課徵娛樂稅,稅務局特別呼籲,娛樂設施之提供者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稅務局再次叮嚀,有附設卡拉OK之餐飲小吃店,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