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長輩出資為晚輩建造房屋應屬贈與行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起造人取得的建築物如果實際是由他人出資興建而取得,無論其原因是買賣、交換或贈與,均應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社會常出現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實為贈與)興建房屋之情形,此時起造人應於30日內,填妥規定格式的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贈與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