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報乎你知,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始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1人1輛,及同條款但書1戶1輛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必須符合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才能適用。
稅捐處舉例說明,日前有兩位車主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及但書規定,申請1人1輛及1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均因不符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規定,而無法獲得免稅核准(申請1人1輛者,身心障礙者有駕照但車輛非其所有;申請1戶1輛者身心障礙者已出國)。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及上述條款立法意旨,適用1人1輛免稅要件,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籍地與戶籍地一致,交通工具為其所有(足以認定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即可認定免稅。另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交通工具雖非身心障礙者所有,只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具有親屬關係,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並設籍同一地址,車籍地與戶籍地一致(足以認定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可申請1戶1輛免稅。因此稅捐處呼籲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要留意自己權益,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該處稅易通客服專線07-2293363或07-3631810有專人為您作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