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執行業務者應誠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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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每年都會就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狀況進行訪調查,並蒐集彙整相關執行業務者開立之收據及信用卡刷卡收費之收入等資料,以作為執行業務所得核定之依據,如經國稅局查得其有漏報收入之情形,除補徵稅額外,還要按短漏報所得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係甲牙醫診所負責人,該診所92年度列報收入總額8,506,511元,費用總額10,562,744元,全年所得額虧損2,056,233元,經該局查得甲診所92年度有收取現金及以信用卡刷卡收費之自費收入合計8,007,000元,惟A君僅列報4,250,520元,乃核定該診所收入總額12,262,991元,全年所得額1,712,397元,歸課A君綜合所得稅,並以A君短漏報該診所自費收入3,756,480元,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1,709,418元,處罰鍰130,000元。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依法辦理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雖依查核結果予以補稅,惟並未就其應處罰鍰之構成要件加以舉證說明,原處罰鍰恐有未合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診所92年度既有自費收入8,007,000元,A君即應依規定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並列報綜合所得稅,A君有所得,應申報而未申報,違章事證明確,原處罰鍰並無違誤,復查後予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列報執行業務相關之收入及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陳桂足,電話:04-23051111轉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