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如免稅條件喪失時,請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嗣後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等免稅條件喪失時,請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該局表示,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該局對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與戶政、監理、社會局等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審查,以遏止逃漏稅捐,故前開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喪失時,例:戶籍遷移以致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非同戶籍、車籍與戶籍地址不一致、身心障礙手冊因核發原因消滅失效、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身心障礙手冊持有者或車主死亡、車輛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均將取消免稅並補徵稅款。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