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房屋為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所有,地價稅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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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平日受理民眾申請名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時,常發現土地所有權人為哥哥,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雖然哥哥戶籍設於該地,但因房屋非其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而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個人名下所有土地如欲享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地上房屋還必須歸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稅務局提醒大家,辦理房屋及土地繼承時,務必注意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或具有夫妻、直系親屬關係,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請電洽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878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