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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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惟該筆土地如與其他土地合併後再出售,其中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原擁有甲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乙地號,出售前將乙地號土地合併至甲地號土地,惟乙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甲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有疑義請打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