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移轉土地者要注意,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期如果有要移轉土地的民眾要特別注意,移轉登記日期的早晚,會決定是由前手或是後手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指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若在8月31日以前完成移轉登記,即使後手的新任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未滿一年,還是要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因此,民眾於移轉土地時,可以先行私下協調地價稅的負擔比例,並由土地價款中扣除,但是並不得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改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期如果有要移轉土地的民眾要特別注意,移轉登記日期的早晚,會決定是由前手或是後手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指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若在8月31日以前完成移轉登記,即使後手的新任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未滿一年,還是要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因此,民眾於移轉土地時,可以先行私下協調地價稅的負擔比例,並由土地價款中扣除,但是並不得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改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