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行政訴訟重大變革,自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你不能不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訴訟重大變革,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原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二審制,改為在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一級,以審理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再者,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上開庭時,將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
就稅務稽徵而言,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訴訟狀,例如:核課稅額在40萬元以下之地方稅事件(地價稅、房屋稅…)等裁罰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為台東縣稅務局,原係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民眾須到高雄市進行訴訟,但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後,則隸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民眾可就近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受舟車勞頓之苦。
該處特別呼籲,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後,民眾可就近諮詢服務,以保障自身訴訟權益。如還有其他稅務相關任何問題,歡迎撥打「稅易通客服專線」(07)2293363,屆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