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亦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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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認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一生一屋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一生一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屋數之限制,即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惟財政部考量民眾換屋者可能採先購後售方式,爰核釋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即認定僅有1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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