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設立網路拍賣營業登記之房屋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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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供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房屋內没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依房屋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將房屋用途分為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住家用三種,稅率分別為3%、1.5%、1.2%,而網路拍賣貨物之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雖有營業登記,但没有堆置營業貨品於屋內,原住家用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供營業登記之房屋,部分空間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此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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