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繼承人就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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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為單獨所有,或是協議由數人繼承,都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均屬印花稅第5條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
但繼承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1141條按繼承人數平均繼承,均分不動產,因不須經繼承人協議,則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229-3363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