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相互交換不動產,雙方仍需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和其弟弟的房屋交換,是否要申報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為契價的2%。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200萬元及26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6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7萬6,000元(200萬 × 2% +60萬 × 6%);乙應課徵契稅為40,000元(200萬 × 2%)。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契稅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