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後續鑑定到期已重新鑑定通過者毋須再至稅務局辦理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案件,若身心障礙手冊有註記後續鑑定日期,則到期前須重新辦理鑑定並請領新的身心障礙證明(101年7月11日起改為身心障礙證明),如此才能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否則,後續鑑定日到期後仍未辦理者,稅務局將會恢復課徵其車輛之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指出,對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即將到期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稅務局會在到期日一個月前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如身心障礙者尚未恢復健康者,應儘速辦理重新鑑定,以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另外,為達簡政便民,在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到期後,稅務局會利用網路登入內政部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詢苗栗縣政府勞社處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如其登錄內容顯示已重新辦理鑑定並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者,就會主動更正該局之身心障礙免稅申請之後續鑑定日期,核准繼續免稅,納稅義務人不必如以往一樣再攜帶新領取之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證件至稅務局辦理,免去民眾來回往返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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