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買賣車輛請立即過戶,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張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在今年元月即賣給黃小姐,隨即一方交車,一方付款,為何張先生仍收到該車輛101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不瞭解車輛買賣應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誤以為買賣雙方書立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監理、稽徵機關無從知悉,如未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車輛違規產生之罰鍰,都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出售他人,請務必立即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若對方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車牌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車輛違規或欠稅使用公共道路,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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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