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移轉農業用地可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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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時,雖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係屬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且89年1月28日公布生效時為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該土地的原地價可申請調整為修法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如此可以少繳土地增值稅,甚至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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