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營業人應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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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小王開了一家餐飲店,經國稅局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為節省開銷,小王的老婆自己管帳,負責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開業二個月來,生意興隆,可是因為對統一發票使用之規定不熟悉,常常開立錯誤或應行載明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遭國稅局罰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章,並分別依規定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如買受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另發票開立後發現錯誤時,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註明「作廢」字樣,再另行開立,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將不定期派員至營業人之營業場所稽查,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外,亦將另處以所漏稅額一至十倍罰鍰。
該局再次呼籲,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章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查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何鳳珠,電話:04-23051111轉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