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雲林訊)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如果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雖然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己居住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很多民眾誤以為不用重新申請,因此喪失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機會,該局再次呼籲民眾注意。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李先生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101年1月將其出租或供公司行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因此縱使嗣後在101年8月31日重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李先生必須依法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稅率為10‰,並且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稅額相差4倍以上。該局呼籲,如果您的房屋有變更用途情形,請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