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逾期申報契稅加徵怠報金規定

資料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