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買賣不動產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代理記帳業者來電詢問,公司與私人訂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有先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迨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以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該「公契」即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公契於辦理物權登記時,應貼繳千分之ㄧ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花,但提醒民眾注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請業者整理帳冊憑證時,應自行檢查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