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依據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以課徵房屋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項目包括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前述三個項目每三年應重行評定一次。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為稅基,乘以按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核課,與房屋的市價無關。房屋稅的計算公式為:房屋稅=房屋稅構造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經歷年數)地段率稅率。而房屋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房屋不論是自己住或出租供他人當住家使用,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做營業或營業倉庫使用,就必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因此營業用房屋稅率與住家用稅率差距頗大,又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改課;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在當月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者,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