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房地之房屋與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另1處房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房地之房屋與成年子女後,嗣再出售另1處房地,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意旨,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居住之房地,且僅有該1處自住房地者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之理念,故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適用範圍。如所有權人原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房地之地上房屋與其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基地,嗣再出售另1處房地,因不符合上開條款之意旨,故並不能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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