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該局表示,土地因繼承原因而取得是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已不是第1次移轉,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當然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倘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