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出售土地與其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無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您,為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稅法規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即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三人,始有優惠稅率之適用。
聯絡人:李可勻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321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