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繳款書一經寄存於郵政機關,縱未實際領取,仍完成合法送達之效力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當郵政機關遞送繳款書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時,如果無法送交本人,而且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可以代收時,為方便民眾領取,會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二份,黏貼於門首或置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繳款書一旦寄存於郵局,在寄存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是否領取郵件,均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該局呼籲,民眾如果接到郵局招領繳款書的送達通知書時,請不要置之不理,務必儘速前往郵局領取招領之文件,以免繳款書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若逾期仍未繳納,除將被加徵15%之滯納金以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事關個人權益,請多加留意。